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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32章 亲戚只是关系近,不代表能力强。


口供最后部分,蜀黍问他......

为什么要把名下的奔驰大G,过户给自己的母亲董素芸?

是不是知道还不出钱了,所以提前转移资产?

陆北回答......

这辆车是他在2018年11月份买的二手车,花了93万。

到了2022年的话,最多还能值个50万左右。

他当时‘股权’收购失利,马上要面临王高峰的追债。

所以就去抖爸爸上找了些‘普法’视频看了看,还花了500块,找了个律师咨询。

因为车辆最初在购买的时候,是由母亲董素芸付的全款。

本意是用于家庭出行。

会挂在他名下,只是为了方便以后使用过程中,处理一些违章罚单、保险沟通....等等之类的琐碎事情。

现在他个人在外面欠债了,很可能会面临起诉。

但只要过户还给母亲,并签订一份完整的‘借名买车书面协议‌’、以及全款出资流水,之后的执行就不会涉及到这辆车。

他想了想,能保住一点是一点,就这么做了。

事实上不存在什么‘转移资产’的行为。

最多算是物归原主!!

3份侦查阶段的正式口供上,内容基本大同小异。

但金胜看出来了,陆北还是被‘蜀黍’给绕进去了。

前面的问题,全是在查明....有无‘虚构事实’、隐瞒自身‘负债累累’的情况。

陆北辩解的收购股权,贷款500万,再用来归还王高峰380万高利贷,纯粹是他在自己‘挖坑’。

(企业的经营性贷款、或者股权质押贷款.....如果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,则属于严重违约,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,同时要求支付罚息、承担违约责任。)

这么一来,反而更加能证明.....陆北实际上从一开始,就压根无力偿还。

中间,是进一步笃实借款资金被‘改变用途’的情况。

什么:之前就应承了女朋友买车,愿意给他生孩子就答应去国外玩,购买奢侈品.....

陆北以为是在解释,实际上却是充分说明了,他一拿到钱就开始‘肆意挥霍’的事实。

最后,就是借款到期了。

去网上看‘普法’视频、咨询律师,设计怎么样去‘逃避债务’。

这摆明了就是在说.....老子名下已经没有任何东西了,钱肯定还不了的,爱咋咋滴!

四个条件一组合,等于点出了罪名构成的最关键一点......非法占有目的!

金胜接着往下看,是一份检察官的提审笔录。

上面问的更加详细!

【你和被害人是如何认识的,双方的关系基础是什么?】

【你向被害人提出借款的具体时间、地点、沟通细节是怎样的?】

【你当时向被害人告知的借款理由、用途具体是什么?】

【借款发生时,你的实际收入、资产、负债情况是怎样的?】

【你是否向被害人隐瞒了大额负债的情况?】

【你当时是否具备对应的还款来源,和实际还款能力?】

【有没有向被害人虚构自己的资产、身份来获取信任?‌】

【从被害人处取得的涉案钱款,实际的流向是什么?】

【和你当初约定的借款用途,是否一致?】

【钱款是用于正常生产经营、日常消费,还是用于赌博、挥霍、归还其他非法债务等用途?‌】

【借款到期后,你有没有主动向被害人沟通还款事宜?】

【有没有实施转移资产、更换联系方式、逃匿等逃避还款的行为?】

【你实际向被害人归还了多少本金和利息?】

【剩余未归还的金额是多少?】

【你有没有采取变卖资产、向亲友筹款等积极举措,来偿还债务?‌】

【你同期有没有向其他人,以类似的理由借款?】

【是否存在借新还旧、多头借贷的情况?】

【你今天说的所有内容,是否和你此前在治安机关的供述一致?】

陆北回答的内容,跟之前相比,更加不利。

下一份,是认罪认罚具结书......

350万的诈骗金额,10年以上的量刑,这也愿意签??

搏一搏还有希望。

签了那就是牢底坐穿。

脑子真是完全秀逗了。

最后面的律师见证部分.....明晃晃写着‘董进’的名字。

陆北的亲妈叫董素芸。

两人都姓‘董’,还是亲戚关系。

看到这里......金胜忍不住摇了摇头。

好一个‘坑儿子’的亲妈啊!

简直无敌了。

之前顾彦洲这个VIP客户还特意提了3个条件,让金胜在见到陆北父母时,一定要强调.......

【案子之所以落到今天这个地步,是之前那个律师处理不当,最好挑几处错误出来。】

这个‘认罪认罚’,不就是最好的错误嘛!

本来,金胜虽然嘴上答应,但心里其实还是有点小小.......

无冤无仇的,故意去抹黑同行,多少有些不讲武德。

可现在嘛.....毫无心理负担。

因为案子处理的方式,确实错的有点离谱了。

金胜很怀疑,这个董进,或许压根就不擅长搞刑事案子吧!

还是说,他接案子没收钱,所以怎么简单省事、怎么来喽!

“咚咚......”

随着敲门声响起,金胜也回过了神。

抬头看去,一身黑色‘真丝’睡衣的柳慧敏正俏生生的站在门口。

“老公,都已经过12点了,你还在忙吗?”

“差不多了......”

金胜简单活动了一下颈椎,整个人往后靠在了椅子上,长长‘舒’了口气。

人倒是不累,就是一边看卷宗,一边寻找破绽,脑细胞损失严重。

说实话,如果第一时间来找自己接手处理这个案子,金胜有好几种方法应对。

最差的结果....都要比这份一审判决书上的刑期,要好的多。

眼下的情况,就好似‘病人’已经动过一次‘失败’的手术,又因为并发症住进了ICU内。

哪怕再找最有名的权威专家来治疗,难度系数.....也已经飙升到了‘4颗星’往上。

有种路被堵死,无从下手的感觉。

看到金胜揉着‘太阳穴’,眉头皱着,一副疲惫的样子。

柳慧敏立即走了过来,一边伸出手帮着揉,一边轻声道:“老公,要不晚上早点休息吧!”

“等养足了精神,明天起来再研究。”

“这样也能事半功倍啊!”

金胜反手一捞,将人给抱到了自己腿上。

“好,听你的.....”

“那接下来咱们一起放松一下,在这里做点有益身心健康的游戏吧!”

话一说完,金胜就把头低下,寻找阿贝贝去了。

.........

3月26号,星期三

在生物钟的影响下,金胜8点半准时醒了过来。

有些‘酸麻’的右手臂弯上,柳慧敏睡的正香。

纯素颜的脸上,皮肤那叫一个水润粉透。

努力就有收获嘛!

金胜慢慢把手给抽了出来,顺势还把放在床头柜上的手机给拿了过来。

屏幕上,显示着十几条绿泡泡提醒。

点进去一看.....大部分都是一些群消息。

张琴在5分钟前发了张行程表过来。

提醒金胜,下午有个当事人约好了,要过来见面聊案子的后续。

林夏的微信聊天界面上,20多分钟前也发了一条。

“相关材料已转给交警支队跟进处理........”

这是针对昨天傍晚,那个开着跑车,故意‘变道、别车’的大兄弟。

效率还挺快的!

通讯录‘新的朋友’一栏上,有个好友申请。

头像是一个‘穿西装、戴着眼镜’的真人,还蛮有型的。

留言:金律师你好,我是曹朗。

对于来给自己送钱的人,当然是要通过啦!

9点20分。

解决完个人问题后,金胜继续坐到了书房内。

昨晚上只是过了一遍卷宗,很多细节上面还需要再三‘研究’一下。

现在最重要的是.....得想办法找到‘破局点’,让中级法院能接受‘上诉’请求,给出一个重新开庭审理的机会。

金胜这会儿在最后面,翻找到了‘董进’的辩护意见书。

上面几乎没有任何关于‘罪名’构成的辩护要点,一切都朝着‘求饶’两个字在走。

什么......

本案虽然涉案金额达到了350万元,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‘数额特别巨大’范畴。

但结合本案的欺诈程度、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来看,被告人的主观恶性,明显小于完全无中生有虚构项目,将全部资金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典型诈骗案件。

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对此作出区分。

被告人到案后,始终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。

对自己隐瞒部分事实、未按约定使用资金的行为供认不讳,配合司法机关查清全案事实,依法构成坦白,可对其从轻处罚。

被告人及其家属,始终有积极筹款退赔的意愿,目前已在尽力处置健身房股权、变卖其它资产,争取最大限度挽回出借人的经济损失,降低本案的实际危害后果。

恳请法庭在量刑时,予以酌情考量。

最后还加了认罪认罚、初犯、偶犯........

金胜看完之后,心里只得出了一个结论....‘一塌糊涂、不知所谓’。

说实话,一般普通人要是出了什么事,下意识就会在脑海里想.....自己身边的亲戚朋友中,有没有谁能帮上忙。

律师、医生、老师、公职人员.....是最容易被别人突然找上门的职业。

别人怎么想、怎么做,金胜不知道,也管不着。

但在自己眼里......确实推不掉的,就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上一手。

可要是超出了自身能力,那得跟人家说清楚。

否则很容易吃力不讨好,乃至反目成仇。

暗暗在心里‘吐槽’了两句,金胜打开笔记本电脑,开始弄起了上诉状。

上诉事实与理由:

一: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,未准确区分民事借贷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核心边界。

原审判决中,直接将本案定性为刑事诈骗,完全忽略了本案基础事实的核心属性。

案涉健身房,是上诉人实际参与经营的真实实体。

收购其他股东股权、后续开设分店,并非不能达成的,完全虚构的事由。

上诉人仅在借款时隐瞒了自身债务危急、房产已抵押给银行的部分辅助事实,该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中的民事欺诈,并非刑法意义上,整体虚构借款基础事实的诈骗行为。

原审判决中,未查明受害人在出借350万元决定时的完整决策过程,便直接推定受害人是因上诉人的不实陈述才出借资金。

更是完全排除了出借人本身,是出于赚取‘高额利息’目的,以及对上诉人经营场所实地考察过后,状况有一定了解的客观背景。

该事实认定,缺乏了完整证据链支撑,无法排除合理怀疑。

二,原审判决据以认定‘非法占有目的’的依据严重不足,适用法律明显错误。

原审判决中,仅以【资金未按约定用于收购股权,而是用于偿还旧债与个人挥霍、到期前转移名下车辆、逾期后失联躲避催讨】这几个孤立行为。

便直接推定上诉人,自始具有非法占有350万元的主观目的,完全不符合‘借贷型诈骗案件’的司法认定规则。

1,借款发生时,上诉人仍持有健身房50%的合法经营股权。

该项目当时处于正常运营状态,具备持续经营收入来源,并非在完全无任何还款能力的前提下骗取资金。

2,案涉资金用于偿还旧债,本质上是为了盘活经营资金链,并没有将全部资金用于赌博、吸D等违法高风险活动,不能直接等同于‘非法占有’。

3,到期前转移名下车辆,是因为该车辆实际上,乃是由其母亲全额出资,且实际价值只有50万左右。

无证据证明,该行为直接导致出借人债权完全丧失可执行性,不属于典型的恶意转移全部资产,逃避债务的诈骗行为。

4,借款到期后不接电话、躲避催讨,是因上诉人陷入到了债务的‘心理焦虑’中,并未完全失联。

更不具有从借款之初,就计划彻底隐匿,逃避全部债务的思想。

该行为,可以看做是债务逾期后的不当处置,不能反向推定借款时就具备非法占有目的。

(家里刮台风,停电了!!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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