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945章 庭审交锋(五)
金胜的设计,从开始就没有断过。
高晓雯每出示一组‘证据’,便等于在往上叠加。
笔录这么大的找茬点,自然不会例外。
甚至得重点推一推。
不过嘛....高晓雯倒是没有被情绪带着走,手指一直都在桌面上轻点着,脸上除了‘严肃’之外,并无其它明显的表情体现。
等金胜的话音刚落下,她就伸手从卷宗袋里抽出一份装订整齐的书证。
“辩护人刚才提到的‘职业放贷人身份未查明’,这一点与在案证据完全不符。”
“本案审查起诉阶段,我们就已经补充调查了被害人王高峰近几年的涉诉案件记录。”
高晓雯举起文件示意道:“这份报告里明确显示.....王高峰名下近三年涉及的民间借贷诉讼一共7起,总金额600余万元,且没有任何经‘金融监管部门’批准的放贷资质。”
“在本次重审之前,我方就已经将他职业放贷人的身份情况,明确写入了案件审查报告,并非辩护人所说的‘视而不见’。”
她顿了顿,翻开报告的第二页,目光朝着金胜看了一眼,语调微微拔高道:“但根据最高法、最高检《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诈骗罪的被害人身份,不影响犯罪构成的认定.....即便被害人是职业放贷人,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行为,导致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,就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。”
“辩护人一直在强调‘被害人自甘风险’......”
“可这里,有一个核心法律逻辑不能混淆。”
“《民法典》中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则,适用范围仅限于带有‘固有风险’的民事行为,从来没有任何一条民事或刑事法律规定,职业放贷人在出借资金时,就负有‘主动替诈骗分子规避诈骗’的法定义务。”
“王高峰作为出借人,即便没有去查询房产抵押信息,也只是民事层面的审慎注意义务履行不足.....”
“这种轻微的过失,不能直接等同于‘明知对方可能诈骗仍然主动给钱’,更不能直接切断诈骗行为和财产交付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。”
金胜半低下头,嘴角挂上了‘有些不屑’的弧度。
不得不说....高晓雯很聪明,选择避开正面战场,准备以点破面来应对。
能在检察署混成公诉人,果然还是有两把刷子的。
“我对这份补充侦查报告的合法性,并没有异议,但是.....我必须要指出公诉人刚才的论述中,一个明显法律逻辑断层。”
金胜的声音不高,却带着清晰的穿透力。
“最高法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13条明确指出,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,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,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。”
“本案中,王高峰作为职业放贷人,向不特定对象多次出借资金赚取高额利息,他和陆北签订的这份月息10%的借款协议,从法律本质上.....自始无效。”
“而一份自始无效的民事合同,对应的‘出借行为’,本身就不受民事法律的完整保护,又怎么可能直接上升为刑法意义上的‘被诈骗后的财产处分行为’呢?”
金胜伸手拿过一旁的文件,举起示意道:“我这里有一份最高法2023年的再审判例.....”
“上面明确指出:在刑民交叉案件中,如果基础民事关系本身因违法而无效,那么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时,必须要格外审慎,不能直接跳过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判断,将无效合同中的借款行为,直接上升到刑事诈骗。”
“公诉人刚才说....职业放贷人身份不影响诈骗定性,确实没问题。”
“可她回避了一个最关键的前提:本案中,王高峰出借380万的核心动因,根本不是陆北那几句关于股权收购的描述,而是月息10%的高额回报。”
“他为了赚取远超法定上限年息的收益,主动跳过了尽职调查。”
“这种行为,在本质上是职业放贷人利用信息差,追逐超额利润的高风险商业投机。”
“刑法不应当为了保护这种违法的高息收益,将正常的民间借贷纠纷升格为刑事诈骗。”
“法院的每一次判决,都是对公平正义的践行和守护。”
“那么本案如果最终被定性,那我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.....以后谁要是借了高利贷,却没有将资金用在借款约定事项上,事后也没有归还,那就都能被认定是诈骗了。”
朱云临握着笔的手微微一顿,嘴角忍不住抽搐了一下。
这个‘打法’....好熟悉啊!
旁听席上,已经有一些人在点头,以及窃窃私语了。
没办法,他得出来控场了。
“公诉方,针对辩护人提出的基础合同效力问题,你方有没有新的答辩意见?”
听见‘大佬’招呼,高晓雯抿了抿嘴唇道:“有的.....”
这种时候,硬着头皮也得上啊!
“辩护人刚才的观点中,混淆了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.....民间借贷合同无效,不代表‘占有借款的行为’就天然不构成诈骗罪。”
“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,是返还财产、赔偿损失,从来不是出借人失去所有权利,借款人可以直接将钱款非法占为己有。”
“《民法典》第157条中明确规定: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、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;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,应当折价补偿。”
“即便本案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,陆北从王高峰处取得380万元的钱款,依法也应当全额返还,这是他的法定返还义务,不会因为合同无效就直接消灭。”
“但在本案中,陆北拿到钱款后,直接将绝大部分资金用于归还个人旧债、消费挥霍,从头到尾...都没有任何实际履行返还义务的准备。”
“甚至在借款到期前,就把名下车辆过户给母亲,这种行为完全不是‘合同无效后的正常财产返还纠纷’,而是典型的‘明知自己没有返还能力,仍然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,意图非法占有’的诈骗行为。”
“至于辩护人出示的这份类案判例,我也要向法庭说明一下.....该案的核心事实,是行为人在借款时确实有真实的经营项目,后续因为经营不善导致无法还款,和本案中陆北拿到钱款后几乎全部用于个人用途、没有任何实际投入约定项目的事实不同。”
“所以....我方认为,完全不具备类案参照的前提,不能作为本案定性的参考依据。”
说完之后,高晓雯缓缓‘松’了口气。
幸好....之前在制定庭审策略之时,就推演过相应情况,倒没有显得手忙脚乱。
特别是看到审判席上,朱云临微不可察的点了下头的小动作。
这是代表对自己的‘认可’啊!
不过在金胜眼里....这叫秋后的蚂蚱,垂死蹦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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