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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3章 辩护人,注意措辞


九点整,合议庭入席。

审判长姓赵,五十来岁,面相温和,花白头发梳得整齐。

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,核对当事人身份。

刘建杰被法警带进来,穿着号服,比上次会见时又瘦了一圈。

他看见宋贵,点了下头,在被告席上坐下。

赵审判长敲了下法槌:“刘建杰敲诈勒索一案,经本院审查,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存在矛盾,决定再审。现在开庭。”

他先让检察官陈述。

公诉席上坐着两个检察官,一男一女,男的五十来岁,头发灰白:

“原审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。

被告人刘建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以揭发隐私相威胁,强行索要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已构成敲诈勒索罪。

一审量刑适当,程序合法,建议维持原判。”

赵审判长转向宋贵:“辩护人,你陈述申诉理由。”

宋贵站起来,把出警记录复印件抽出来,双手递到审判席。

“审判长,我先说一个时间。原审判决书写的是:次日上午,王金城报警。

这是判决书第四页倒数第二段。”

“但城东派出所的出警记录上写的是:案发当晚,王金城到所报警,并且自称已与对方私了,对方收钱后离开。

出警记录末尾有陈所长的亲笔批注。”

赵审判长低头看材料。

公诉人席上,男检察官举手:“审判长,出警记录是手写备注,没有正式签名,形式上存在瑕疵,不能作为定案依据。”

宋贵:“审判长,手写备注有没有法律效力,要看谁写的。

陈所长今天来了,在门外等着。

他可以当庭说明。”

赵审判长和左右审判员低声交换了几句,点头:“传证人陈建国。”

门推开,陈所进来。

他在证人席上坐下,举起右手宣誓。

赵审判长问:“出警记录上的铅笔字是你写的?”

“是。”

“什么情况下写的?”

陈所清了清嗓子:“当天晚上,王金城来所里做笔录。

做完笔录,他随口说了一句,已经跟对方私了了,给了他一万。

我觉得不对劲,问他私了还报警干什么。

他说他回去想想,怕被继续敲诈。

我就随手在出警记录末尾记了一笔,怕自己忘了。”

“当时有没有别人在场?”

“值班的小赵在。再就是王金城。”

赵审判长看向公诉人:“公诉人有无问题?”

男检察官站起来:“陈所长,你记这行字的时候,王金城有没有说,他是被敲诈的?”

“他说了。他说对方要两万五,他先给了一万。”

“那你为什么不当场立案?”

陈所长顿了一下:“他后来又走了。第二天才正式报的警。”

男检察官转向审判席:“审判长,即便报警时间是在当晚,王金城当晚报警的内容也仍然是被敲诈。

报警时间早晚,不影响敲诈勒索的构成。”

宋贵接过话:“审判长,报警时间不是关键,关键是报警的顺序。”

“王金城第一次报警时,先说的是被敲诈,后来说被打。

而判决书认定的是,先被打,后被敲诈。

这个顺序,直接决定了刘建杰的行为是挨打之后要钱,还是要钱之后挨打。

前者是敲诈,后者是纠纷。”

赵审判长把两份材料并排放在面前,面露沉思。

公诉人急了,不能就这么翻了啊。

“审判长,王金城本人的陈述具有稳定性。

他在侦查阶段、审查起诉阶段、一审庭审中,都明确说刘建杰持菜刀威胁他,他是因为害怕才转的钱。”

宋贵把现场照片推上去:

“审判长,这是案发现场照片。

菜刀插在刀架上,厨房台面干干净净。

照片是第二天白天补拍的。

陈所长刚才说了,当天出警时没拍照片,因为人手不够。”

赵审判长拿起照片看了看,又问陈所长:

“当天出警时,有没有提取到菜刀?”

陈所长摇头:“没有。第二天去补拍的时候,刀在刀架上。”

“刘建杰身上有没有伤?”

“没注意。第二天传唤他的时候,没听他提起过。”

宋贵等陈所长说完,打开牛皮纸文件夹,抽出一份工友证言递上去:

“审判长,这是刘建杰工友张强的证人证言,证实刘建杰在案发前一个月,一直在城西业主家贴砖。

案发当天下午,业主临时改方案,刘建杰才提前回家。

他不是预谋回去捉奸的。”

公诉人接过话:“审判长,刘建杰是否预谋,不影响敲诈勒索的成立。

他打了人,拿了钱,这是事实。”

宋贵:“钱是王金城主动给的。

微信转账记录上写得清楚,备注是精神损失费。

一个被敲诈的人,会给敲诈他的人备注精神损失费吗?

如果真是被持刀威胁,转账备注应该写什么?

他完全可以不备注,或者备注欠款。

但他写了精神损失费。

这四个字,说明他心里清楚,这笔钱是赔偿,不是被勒索。”

男检察官的脸涨红了:“备注是单方行为,不能代表真实意思!”

宋贵没理他,继续递材料:“审判长,还有一组证据。

王金城公司去年欠刘建杰工钱一万八。

这是刘建杰的银行流水和工友证言。

他提的两万五,其中一万八是工钱,七千是精神赔偿。

他不是漫天要价,他是在要自己的血汗钱。”

赵审判长翻完材料,抬头问公诉人:“公诉人对新证据有无异议?”

男检察官站起来,额头上已经冒了汗:

“审判长,工钱是民事纠纷,与敲诈勒索是两个法律关系。

刘建杰不能以追讨工钱为由,采取威胁手段。”

宋贵终于转过身,看着公诉人:“他追讨工钱,是正当权利。

他打人,是因为撞见王金城睡了他老婆。

这两件事,一审判决里一个字没提。

判决书只写了他要钱,没写他为什么打人、钱是谁提的。

这就是事实不清,你认不认!”

赵审判长敲了下法槌:“辩护人,注意措辞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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