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95章 等的就是这句
庭审当天,大雨。
法院门口几十号人挤在门廊底下,伞叠着伞,摄像机的镜头上蒙了一层水雾。
记者们比当事人来得还早,长枪短炮架了一排。
人群自动让开一条道。
宋贵推着陈剑来到法院。
张伟跟在后头撑伞。
“宋律师!宋律师说两句吧!”
“故县案今天开庭,您有什么想说的?”
“听说陈检察官受伤了,今天能出庭吗?”
宋贵走到台阶中间,扫了一圈镜头。
“三个孩子,提前挖坑,骗人进大棚,铁锹打了几十下,事后串供。
这些事实,到今天为止,没有任何变化。”
“有人跟我说,孩子小,不懂事,可塑性强。
我想问,那个被埋在大棚里的孩子,他小不小?他有没有可塑性?”
人群里嗡的一声。
有记者追问:“宋律师,听说辩方申请了精神病鉴定,您怎么看?”
“怎么看?”宋贵偏了偏头,“挖坑、骗人、打人、串供,逻辑链完整得像一道数学题。
你跟我说精神病?
精神病能挖那么圆的坑?”
有人笑出声。
“那民事赔偿呢?听说对方愿意赔,”
宋贵打断他:“被害人家属签不签谅解书,是他们自己的事。
但有一件事我得说清楚,钱是钱,命是命。
赔了钱,不代表人没死。签了谅解,不代表可以轻判。
法律规定的从轻情节,不是花钱买命的通行证。”
宋贵说完,推着陈剑走进法院。
陈剑眉头一挑。
“你不对劲,怎么一看到镜头就突然这么正经了?”
“当然,我现在可是好人。”
“什么好人?我看就是尊重摄像头!”
三人走进洪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,旁听席坐了几十号人。
书记员:“全体起立。审判长、审判员、人民陪审员入庭。”
审判长敲响法槌:
“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,现在开庭。传被告人到庭。”
三名被告人被法警带上法庭。
旁听席一阵骚动,审判长再次敲槌:
“肃静。”
审判长核对被告人身份、告知诉讼权利、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。
公诉人席上,陈剑坐在轮椅上,左腿打着石膏,架在支架上,面前摊开案卷。
宋贵坐在他左侧。
辩护席上,三名辩护律师一字排开。
为首的是京北来的钱大中,五十多岁,头发梳得锃亮,号称未成年人犯罪辩护第一人。
他左右各坐一名本地律师,三人西装革履,公文包鼓鼓囊囊。
审判长:“现在进行法庭调查。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。”
陈剑撑着轮椅扶手:“洪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......”
他念完起诉书,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一字一句砸在法庭里:预谋挖坑、诱骗被害人至大棚、持铁锹击打三十余处、事后串供、藏匿作案工具、转移被害人手机。
旁听席上,被害人母亲捂住嘴,肩膀剧烈颤抖。
被害人父亲搂着她,眼眶通红。
审判长:“公诉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?”
陈剑:“有。第一组证据,被告人供述与辩解。
侦查阶段,三名被告人均作出有罪供述,完整供述了......”
钱大中举手:“审判长,辩护人对第一组证据有异议。”
审判长:“辩护人请讲。”
钱大中站起来:“第一,被告人马强的第三次讯问笔录,形成于凌晨两点至四点,超过法定讯问时限,属于疲劳审讯,申请非法证据排除。
第二,被告人供述中关于挖坑抓兔子的部分,与客观证据存在矛盾,侦查机关未予核实。
第三,三名被告人均为未成年人,讯问时法定代理人未全部到场,程序违法。”
“审判长,辩护人申请,上述三份供述,不得作为定案依据。”
审判长:“公诉人有无答辩?”
陈剑:“第一,讯问时间有同步录音录像为证,讯问过程合法。
第二,供述中抓兔子的说法,正是被告人第一次翻供时提出的,侦查机关已经核实,大棚内并无兔子活动痕迹,被告人手机搜索记录中却有杀人判几年。
第三,三名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,侦查机关均已通知,两人到场,一人明确表示不来,有通话记录和签字为证。”
钱大中笑了一下:“审判长,公诉人的答辩,恰恰说明侦查机关先入为主。
抓兔子的说法,为什么第一次供述没有?
因为孩子害怕,顺着侦查人员的意思说。后来想起来了,才说实话。
这叫诱供。”
旁听席窃窃私语。
陈剑:“审判长,公诉人请求出示被告人马强第一次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。”
法庭大屏幕亮起。
录像中,马强面对侦查人员提问:
“坑是干什么用的?”
他回答:“抓兔子的。”
侦查人员问:“抓兔子需要挖这么大?”
马强低头,沉默十秒,说:“......挖坑埋人。”
钱大中脸色微变。
宋贵笑了笑:“钱律师,您刚才说,孩子害怕,顺着侦查人员的意思说。
可录像里,侦查人员问的是抓兔子,孩子回答的是抓兔子。
侦查人员没逼他,没诱他,是他自己后来改口说挖坑埋人。
您管这个叫诱供?”
钱大中:“宋律师,你是被害人代理人,不是公诉人,请注意你的身份。”
宋贵:“我身份怎么了?合法合规还不能说话了?审判长,我请求继续质证。”
审判长:“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发言。”
宋贵站起来,走到屏幕前,指着录像时间轴:
“各位请看,第一次供述,孩子说抓兔子。
第二次供述,孩子说挖坑埋人。
第三次供述,孩子又说抓兔子。
三次供述,两次说抓兔子,一次说埋人。
钱律师,您挑对自己有利的那次说,这叫辩护策略。
但您说侦查机关诱供,证据呢?录像里可没有。”
钱大中:“审判长,辩护人反对。被害人代理人无权对辩护人进行人身攻击。”
审判长:“反对有效。宋律师,请针对证据本身。”
宋贵:“好,我针对证据。审判长,公诉人刚才出示的第三组证据,铁锹上的血迹和指纹,辩护人有什么意见?”
钱大中:“铁锹上的指纹,只有马强一个人的。
另外两名被告人,张浩和李磊,只是在场,没有动手。
公诉人将三人列为共同被告,属于拔高凑数。”
宋贵眼睛一亮,等的就是这句。
(https://www.yourxs.cc/chapter/5455281/55179064.html)
1秒记住游人小说网:www.yourxs.cc。手机版阅读网址:m.yourxs.cc