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7章 这叫借款?
周一上午,南龙市初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。
庭前会议。
审判长是个五十来岁的女法官,姓孙,短发,戴着细框眼镜。
两边坐的是宋贵和张伟,对面是李芳的代理人,一个四十来岁的男律师,姓王,头发梳得油光锃亮。
赵大强的代理人未到庭,理由是赵大强本人正在看守所接受提审,无法配合应诉。
第三人的席位上坐着三个人:李芳的母亲王英,六十多岁,烫着卷发,手上戴着个金镯子。
赵大强的姐姐赵大梅,四十出头,穿件花衬衫,一脸不耐烦。
还有赵大强的外甥刘洋,十九岁的小伙子,低着头玩手机。
孙法官敲了敲法槌:“现在开个庭前会议。原告代理人,先陈述诉讼请求。”
宋贵站起来,把诉讼请求又念了一遍,最后补充:
“另外,原告已申请对被告李芳、赵大强,以及第三人王英、赵大梅、刘洋名下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。
保全申请已提交,请法院依法审查。”
王律师立刻举手:“审判长,原告申请保全的范围过大,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,我方有异议。”
孙法官翻了翻保全申请:
“原告,你申请冻结第三人王英名下二十八万存款、赵大梅名下十五万存款、刘洋名下平安县城房产一套。
依据是什么?”
宋贵从公文包里抽出三份材料:
“第一,警方移送的银行流水显示,李芳在周建军死亡后,向其母王英转账二十八万,备注养老钱。
该笔款项系周建军死亡赔偿金,属于遗产,李芳无权处分。
第二,赵大强向其姐赵大梅转账十五万,备注借款,但无借条、无利息、无还款期限,不符合民间借贷常理,实为转移赃款。
第三,赵大强以其外甥刘洋名义购买房产一套,出资四十二万,其中三十七万来源于李芳账户,属于用赃款购置的财产。
上述三笔资金流向明确,证据充分,符合诉前保全条件。”
孙法官看完材料,抬头看向第三人席位:
“王英,原告说你收到的二十八万是李芳转给你的,有没有这回事?”
王英的卷发抖了抖:“那是我闺女孝敬我的!
我养她这么大,她给我点钱怎么了?”
宋贵:“孝敬?周建军死亡赔偿金一共七十八万,李芳拿到手不到三个月就给你转了二十八万。
你闺女在超市当收银员,一个月工资两千八,她拿什么孝敬你二十八万?”
王英脸涨红了:“你管得着吗!我闺女愿意给!”
孙法官敲法槌:“第三人注意态度。原告继续。”
宋贵转向赵大梅:“赵大梅,赵大强给你转的十五万,说是借款。借条呢?”
赵大梅翻了个白眼:“亲姐弟借点钱还要借条?你脑子有病吧?”
宋贵不恼,从公文包里又抽出一张纸:
“这是赵大强的银行流水。他过去五年一共给你转过三次钱,每次都是周建军发工资的日子。
第一次五万,第二次六万,第三次四万,加起来正好十五万。
周建军活着的时候,赵大强靠李芳从周建军那儿拿钱。
周建军一死,赵大强直接拿死亡赔偿金给你转钱。
这叫借款?”
赵大梅不说话了。
宋贵最后看向刘洋:“刘洋,平安县城那套小产权房,是你买的?”
刘洋抬起头,手机揣进兜里:“是......是我买的。”
“你今年十九岁,做什么工作?”
“......在县城打工。”
“一个月挣多少?”
“......三千多。”
“三千多。全款四十二万买房,钱从哪来的?”
刘洋看向赵大梅。赵大梅瞪了他一眼。
刘洋低下头:“我舅......我舅借给我的。”
“赵大强借给你的?赵大强没有固定职业,过去十二年靠李芳从周建军那儿拿钱生活。他哪来的四十二万借给你?”
刘洋不吭声了。
孙法官把材料合上,推了推眼镜:
“原告的保全申请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。
本庭予以准许。
被告及第三人如有异议,可在三日内提交书面异议。”
王律师脸色不太好。
孙法官继续:“关于本案的实体审理,本庭归纳争议焦点:
一、李芳是否侵占周建军遗产及死亡赔偿金。
二、赵大强是否参与侵占及转移赃款。
三、第三人王英、赵大梅、刘洋是否应返还相应款项。
双方有无异议?”
宋贵:“没有。”
王律师:“没有。”
孙法官:“那好。十五日后正式开庭。双方交换证据。”
十五天后。
南龙市初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,民事审判庭。
本次庭审为公开开庭审理。
冯文文的普法直播间准时开播,直播间弹幕瞬间刷屏。
“宋律的民事庭审!今天看宋律怎么追钱!”
“听说把李芳她妈和赵大强他姐都告了!”
“追着杀!追着杀!”
孙法官坐在审判席上,两名审判员分坐两侧。
原告席上,宋贵和张伟并排坐着,桌上堆着三个文件夹。
被告席上,王律师和赵大强的代理人,一个年轻女律师,各坐一边。
第三人席位上,王英、赵大梅、刘洋都到了,王英今天换了件暗红的外套,金镯子还在手腕上晃。
孙法官敲法槌:“现在开庭。原告,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。”
宋贵站起来,把诉讼请求念完,然后翻开第一个文件夹。
“审判长,我先说事实。周建军,三十六岁,货车司机,跑长途十二年。
十二年间,他每月收入七到九千元,自己留一千至一千五,其余全部交给妻子李芳。
他以为这些钱用来养他的三个孩子。
但DNA鉴定证明,三个孩子均非周建军亲生,而是李芳与赵大强所生。”
“周建军死亡后,其遗产包括:平安县城房产一套,货车一辆,存款若干。
死亡赔偿金七十八万元。
这些财产,依法应由其配偶李芳、子女、父母周德福、刘兰共同继承。
但李芳在周建军死后,擅自转移、侵占上述财产,具体事实如下,”
宋贵翻开第二个文件夹:
“第一,周建军死后,李芳将死亡赔偿金中的二十八万转给其母王英。
第二,周建军死后第二个月,李芳将三十七万转给赵大强,赵大强用其中四十二万以其外甥刘洋名义购买房产。
第三,周建军死后第四个月,赵大强将其中的十五万转给其姐赵大梅。
第四,周建军名下的货车被李芳以八万元低价变卖,买家是赵大强的表弟,至今未过户。
第五,周建军名下的房产至今被李芳出租,租金收益由李芳收取。”
宋贵合上文件夹,转向被告席:
“这些钱,是周建军用命换来的。
李芳和赵大强已经因刑事犯罪被判刑。
但刑事定罪量刑,无法弥补受害方的民事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。
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返还上述财产,并赔偿周建军生前被诈骗的抚养费四十八万三千六百元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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